原告車主于2013年起訴福特,理由是福特公司宣稱當事汽車的油耗為每加侖行駛47英里。美國地區法官Kenneth M。 Karas在駁回福特要求撤訴的裁定書中說,“福特承認其廣告宣傳存在誤導性。”
原(yuan)告方的(de)法律工作者(zhe)Mark Dearman在電郵所說,福(fu)特的(de)汽車廣告“太過(guo)”,“讓我們埋頭苦(ku)干始終(zhong)如一仲裁(cai)。”
福特留(liu)言人Kristina Adamski暫(zan)時無法回(hui)應語音系(xi)統郵(you)箱地址信息(xi)內(nei)容的(de)問詢。
本套案(an)例卷宗號:福特Fusion和(he)C-Max柴油金錢性案(an),13-md-2450,國外地域(yu)檢查院,倫敦平原地域(yu)(曼哈(ha)頓)。